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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22-12-13点击数:

第一条  为发挥高层次科技人才在完成重大科技任务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甘肃省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首席科学家是指因研究任务的需要在科研项目中设立的职位,是以解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的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首席科学家负责制是一种科研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支持由首席科学家引领科研团队在重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四条  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的项目坚持“四个面向”,采用公开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三种方式组织开展,由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遴选并组织实施。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设一名首席科学家。

第五条  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的项目将赋予科学家更大的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使用权、资源调度权,由首席科学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全面负责,并对具体任务凝练、研究团队遴选、科研活动组织、科研经费使用和研究成果集成等拥有自主权。

第六条  首席科学家及团队人员条件

1.首席科学家应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具有重大的学术影响力,一般为战略性科学家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2.首席科学家在项目立项当年一般不超过60周岁,确因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5周岁。

3.首席科学家由项目承担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承担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4.首席科学家应拥有稳定的科研团队,团队成员中至少3名以上需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项目团队成员中40岁以下青年人才参与研究的比例应不低于20%。

第七条  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的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方式参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执行,实施周期一般为1-3年。

第八条  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的项目实行目标导向的“军令状”制度,项目立项后省科技厅与首席科学家签订“军令状”和项目任务书。

第九条  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的项目经费由首席科学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后使用,资金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首席科学家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第十条  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的项目执行期内,首席科学家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确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应提出变更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一条  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的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进行中期检查。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验收。

第十二条  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的项目以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最大限度管控风险为导向,在确保权责一致的前提下,对带领团队攻克关键核心技术、作出突出贡献的首席科学家和团队给予奖励。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如已做到依法依规、勤勉尽责、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首席科学家予以免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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