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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9-12-20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的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战略部署,加快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步伐,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设立了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

(二)会同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计划的编制和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

(二)编制甘肃省重大科技专项年度计划;

(三)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管理及项目验收。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围绕《纲要》所确定的重大专项,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以产品开发为目的、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备较强的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能够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医药、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和涉及国计民生的公益事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的特点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或部分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甘肃境内注册的中小型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二)企业应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匹配能力。

(三)申报单位须具有优秀的管理和研究开发团队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的能力;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验收情况良好,无不良的科技信用事项。

第九条  重大专项的组织应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目标,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学科交叉创新、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并举,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化。

第十条  对各市州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请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后市州政府向省科技厅推荐,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请书,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资金预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

(二)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技术成果鉴定书、验收意见、查新报告、专利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对项目进行初审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对项目评审论证的结果,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商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计划后,由省科技厅下达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由省财政厅下达专项经费,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执行不力的项目可停拨、缓拨经费。

第十四条  各地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相关的项目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作为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实行监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或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和下年度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及财务验收。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应当结合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截留、挪用资金全部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8年10月6日甘肃省财政厅、科技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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