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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连续性内部资料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kjc时间:2011-07-11点击数:

甘新出发[2010]328号  酒泉市文化局新闻出版科 
各市(州)文化(新闻)出版局,各连续性内部资料主管、主办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部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制定的《甘肃省连续性内部资料管理实施细则》,是规范我省连续性内部资料的依据,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以来,为维护我省连续性内部资料的正常出版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现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我局对《甘肃省连续性内部资料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作了必要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甘新出[2005]190号文件废止。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甘肃省连续性内部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为维护全省连续性内部资料的正常出版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全省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管理,根据新闻出版总部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具体细则。
申 报 规 定
一、全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二、全省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管理范围是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甘肃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的出版物。
三、全省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审批,实行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压缩数量,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一个行业或一个单位原则上只批准一种连续性内部资料。
四、创办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并与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业务一致的专业分工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及能切实承担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
(四)有健全的编辑出版机构,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
(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申办程序:
(一)申办单位须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办必要论证报告》。
(二)申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即创办连续性内部资料的主管单位要以编号文件形式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须写明下列内容:
1.创办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理由;
2.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宗旨和专业范围;
3.连续性内部资料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
4.明确的、与主管主办单位名称一致的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
5.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刊期、开本、页数、期印数、年总印数、发送对象和承印单位;
6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办公场所应与主管部门同在一地);
7.资金来源及数额。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办:
(一)已办有连续性内部资料的行业或单位;
(二)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下(含县级)单位、非国有企事业单位;
(三)文摘类、时政类;
(四)刊期在半个月以内的;
(五)报型的;
(六)申办资料内容不周全或不实的。
审 批 程 序
七、对《准印证》的核发,采用省新闻出版局和市(州)文化(新闻)出版局两级管理模式,实行市(州)文化(新闻)出版局初审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备案制度。
八、中央、省属在兰单位主管主办的连续性内部资料,由省新闻出版局批准核发《准印证》。
各市(州)所属单位主管主办的连续性内部资料,经各市(州)文化(新闻)出版局初审,同意并签注意见后,报省新闻出版局终审,批准生效。其《准印证》由各市(州)文化(新闻)出版局发给连续性内部资料主管部门。
九、省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处具体承办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审批业务。
中央、省属在兰单位申办连续性内部资料,应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局报刊处申请审批手续。
市(州)所属单位申办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先向所在市(州)文化(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所在市(州)文化(新闻)出版局初审并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处。
十、省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处负责对连续性内部资料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十一、省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处应在收到申办单位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向申办单位告知。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二、对批准出版的连续性内部资料,申办单位要在批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填写《甘肃省连续性内部资料申请表》。签订责任书,办理核发《准印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者,省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处不再予以登记注册。如还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须重新申报和审批。
十三、《准印证》按一种连续性内部资料办理一证的原则核发。《准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重新核发。核发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1、12月份。
管 理 规 定
十四、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省新闻出版局和各市(州)文化(新闻)出版局分别对所属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履行管理监督职责。
十五、连续性内部资料的主管部门是指连续性内部资料主办单位的上级领导单位,主办单位是指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部门。主管部门与主办单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和被挂靠的关系。严禁将连续性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连续性内部资料的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职责是:领导、监督主办单位遵照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宗旨、专业范围,做好出版工作和相关各项工作;为主办单位提供资金和设备,提供其他必要条件;对主办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直接承担领导责任。
主办单位在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保证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印刷和赠送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六、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刊载的其他内容的;
十七、连续性内部资料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办理邮发代号邮发,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刊登定价、工本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新闻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印刷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议”等形式进行印刷发行活动。
十八、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报型的名称下方,刊型的在封面右上角,要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报型的在名称下方,刊型的在封底下方,要标明“准印证编号”,形式为“甘新出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报、刊型)×××号”,不得假冒、伪造或简写、缩写。
连续性内部资料必须在《准印证》核准的、具有出版物印制许可资质的印刷企业付印,必须按《准印证》所列印数印制。
十九、已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备案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如有已经核准的事项需要变更,必须向省新闻出版局报批。
二十、省内所有连续性内部资料的主办单位必须在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后1月内向省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处缴送样本2份;各市(州)文化(新闻)出版局审批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在出版后1月内向所在市(州)文化(新闻)出版局缴送样本2份。
二十一、连续性内部资料的主办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进行年检核验。年检核验与核发《准印证》相结合,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1、12月份,不能按时年检者,以自动注销处理。
二十二、停办连续性内部资料,省属单位的,应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准印证》;市(州)所属单位的,应向市(州)文化(新闻)出版局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准印证》。
二十三、省新闻出版局对连续性内部资料主办单位的负责人和编办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定期进行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罚 则
二十四、对未经批准非法出版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按照打击非法出版物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二十五、对违反本细则十六条规定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撤销其《准印证》。
二十六、对违反本细则十七条或主管部门不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收回《准印证》,停止出版。
二十七、对违反本细则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由省新闻出版局或市(州)文化(新闻)出版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违反本细则十八条、 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本细则的解释权在省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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