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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规定

作者:时间:2015-08-20点击数:

甘科成〔2015〕3号

为进一步强化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104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对评审工作纪律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推荐方、评审对象及评审委员。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者(以下简称“评审组织者”):指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奖励办委托组织评审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方(以下简称“推荐方”):指《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的具备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推荐资格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对象(以下简称“评审对象”):指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当年受理的候选人以及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以下简称“评委”):指接受评审组织者聘请,参加甘肃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各阶段活动的专家、学者。

二、评审组织者应当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做好甘肃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任何干预评审的行为。

(一)严格按照《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严禁以任何方式透露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委名单,严禁泄露推荐材料非公开内容、评委意见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三)严禁接受任何与推荐方或评审对象有关的个人、组织提供的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四)严禁接受推荐方或评审对象的宴请及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五)严禁在评审过程中发表评价性意见或以任何方式向评委施加倾向性的影响;

(六)奖励办工作人员严禁作为候选人参与任何项目的评奖;

(七)受奖励办委托组织评审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推荐方、评审对象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应劝阻并主动向奖励办或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反映,配合调查。

三、推荐方应当恪尽职守、切实履责,客观、公正、真实地做好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评审环境,坚决杜绝任何不端行为。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委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二)严禁组织或协助评审对象向评审组织者、评委提供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三)严禁宴请评审组织者、评委,或提供旅游、娱乐健身活动以及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四)发现评审对象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应劝阻并主动向评审组织者或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反映,配合调查。

四、评审对象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决杜绝任何干扰评审的行为。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委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二)严禁本人或委托他人以包括使用微信或QQ等即时通信工具、短信及电话咨询、电子邮件、登门拜访等各种方式联系有关专家进行请托、游说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三)严禁违规到评审会议驻地游说评委、询问评审信息等任何干扰评审的活动;

(四)严禁向评审组织者、推荐方、评委提供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五)严禁宴请评审组织者和评委,或提供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五、评委应当严格遵守评审规定,按程序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地进行评价、评议,坚决杜绝任何评审不公行为。

(一)在保密期间不泄露评委身份,不透露推荐材料非公开内容、评委意见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二)不接受评审对象及其推荐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三)不接受评审对象或推荐方的宴请及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四)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评审组织者提出,主动回避;

(五) 发现评审对象或其推荐方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主动向评审组织者或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反映。

六、责任追究。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有关人员或项目当年参与评奖的资格;对已经通过评审的,取消相关项目获奖资格;对已经授奖、符合《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的撤销奖励条件的,依法撤销奖励。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暂停或者取消推荐或被推荐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资格等处罚。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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